在任何政治解决方式中,强制、保证服从,以及对个人利益的介入,都发挥着明显的作用,但只有这些还不够。要充分实现社会理想,必须在要求个人动机服从非个人动机的同时,在社会体系中给予个人动机以一定自由,从而使改造个体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能够共存和整合。不这样解决问题,就会产生文明社会中的坏的良知,对这种坏的良知我们并不陌生。
那种试图通过攻击个体主义而将私人领域缩小在一个狭窄范围内的企图将是十分愚蠢的,若此一企图获得某种成功,就会毁灭人类生活中绝大多数有价值的东西。然而,我们还是必须采取一些措施以减少个体动机与社会理想之间的抵牾,任何个体主义的维护者都必须承认这一点。仅仅靠社会设计的灵活性,或者仅仅靠改变人们的心灵,都无法达成这一目标。毕竟,要求个体的合理性在回应社会媒体的变化时朝着非乌托邦的方向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可能的。
二、平等主义
现代诸政治理论一致认为,社会必须在某些方面平等对待其社会成员,但它们对究竟在哪些方面且在诸方面中何者优先等问题上却意见不一。对于那些习惯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在自由民主中占有首要地位)的人们来说,一个很自然的问题就是,如果要将平等的规则扩展到社会和经济领域,究竟该做到什么程度才是令人满意的和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