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尽快建立和实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特殊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殊教育教师属于广大教师队伍的一类,由于至今我国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证书制度尚未推行,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性至今没有得到认可。
特殊教育教师无论在哪一个方面都具有区别于普通学校教师的特点。特殊教育教师一般来自于中等和高等专科学校的特殊师范专业。他们通过长期的专业教育,从事于特殊需要教育这样一个非盈利、以服务为动机的社会不可或缺的工作,他们运用高度的理智性技术,为特殊需要儿童的成长付出了艰辛的劳动。
但是,我国对特殊教育教师的重视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作为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殊需要教育也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重要指标。特殊教育教师作为这个专业领域的工作者,一方面,他们应该获得社会的认可,即社会应对他们从事特殊教育工作,身为教师予以肯定;另一方面,为了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水平,也需要通过教师资格制度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基本标准进行认定。可以说,规范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资格能为特殊教育在我国的发展提供长远的后备力量,同时,也能为众多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值得信赖的优秀教师,使教师社会地位、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形成良性循环,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