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断定某一事物为善时,我们同时也肯定着某种我们认为与同一事物为恶相冲突的东西,这难道不清楚吗?我们可以将一事物描述成“既善又恶”,但这种说法并不严谨。(Ⅰ)我们可能意指,该事物包含某些善的要素和某些恶的要素,诚然,这便是解决该问题的正确途径,而“该事物既善又恶”只是解决该问题的一种不严格的方法。这种观点暗示着,在我们考察判断主体时,如果我们发现事物某些要素是纯粹善的而另一些则是纯粹恶的,同时也发现事物整个儿不能既善又恶,只能或整个儿为善或整个儿为恶。(Ⅱ)可以假设,如果认为事物不是由善的要素和恶的要素所构成的,那么,我们可以依据一种观点认为该事物是善的,而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它是恶的——也就是说,一种心灵状态可以在道德上为善,也可以在心智上为恶。然而,这证明了(Ⅱ)可以还原为前面的(Ⅰ),(Ⅰ)的分析表明了存在一种善的要素和一种恶的要素。假如我们在心灵历程中截取短暂一段,无论是多么短暂的一段,我们都能在其中找到具有某种价值的知识和意见成分,以及具有某种价值(积极的或消极的)的行为和行为的意向成分。这样,人们既不能依据道德观点也不能依据心智观点来判断整个心灵状态的善与恶,而只能根据这一观点或另一观点来判断整个心灵状态中的这样一些或另一些要素的善与恶。于是,每个要素将具有一种与其恶无法共存的善,或将具有一种与其善不能共存的恶;而整个心灵状态将具有某种程度的善或其他某种程度的恶。这些只能依据一种超越了道德观点和理智观点的观点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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